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財團法人台灣經濟研究院為推動台灣燃料電池產業之發展,秉持民國九十年七月六日行政院科技顧問組「燃料電池研究發展與應用推廣協調會」之精神,結合產、官、學、研界成立「台灣燃料電池夥伴聯盟」(以下簡稱本聯盟;英文名稱為”TaiwanFuelCell
Partnership”)。
第二條
本聯盟為財團法人台灣經濟研究院下設之計畫項目,接受經濟部能源局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輔導
第三條
本聯盟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起執行。
第四條
本聯盟工作位址:台北市德惠街16-8號7樓。
第五條
本聯盟成立之定位如下:
一、為促進燃料電池科技與產業在我國推廣與應用之開放性結盟。
二、本身並不實際參與燃料電池之科技或產業。
第六條
本聯盟成立之發展目標如下:
一、增進社會大眾對燃料電池科技與產業之認識與應用。
二、提升燃料電池科技在我國之研究發展與商業利用。
三、創造有利於燃料電池科技及產業在我國生長茁壯的優質環境及基礎建設。
四、促進燃料電池科技及產業水平橫向的聯繫以及政策與實務之上下垂直交流。
五、持續推動全國各界對燃料電池科技與產業之重視。
第七條
本聯盟之組織架構如下:
一、本聯盟以「指導委員會」為最高指導單位,下設「秘書處」及「工作小組(燃料小組、 燃料電
池小組、發電機小組、3C應用小組、車輛小組、法規及測試小組、產業推廣小組、學術小組」
, 以及任務編制之「政策小組」。
二、本聯盟「指導委員會」以經濟部能源局局長與台灣經濟研究院院長為共同召集人,委員 名單
如下:
行政院環保署
行政院國科會工程技術發展處
行政院科技顧問組
經濟部工業局
經濟部技術處
交通部路政司
交通部科技顧問室
三、各工作小組之召集單位如下:
| 工作小組 |
召集單位 |
| 燃料電池小組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大同世界科技(股)公司 |
| 發電機小組 |
台灣電力(股)公司、大同世界科技(股)公司 |
| 3C 應用小組 |
工研院材料與化工研究所、南亞電路板(股)公司、勝光科技(股)公司 |
| 車輛小組 |
台灣中油(股)公司、聯華氣體(股)公司、工研院機械與系統研究所、亞太燃料電池(股)公司、碧氫科技(股)公司 |
| 法規及測試小組 |
工研院能源與環境研究所、台灣經濟研究院 |
| 產學推動小組 |
台灣經濟研究院、台灣氫能與燃料電池學會 |
第八條
本聯盟「指導委員會」之定位如下:
一、由本聯盟所推舉之指導性單位。
二、作為政府與本聯盟成員發展燃料電池科技與產業之橋樑,以溝通意見,形成共識為宗旨。
第九條
本聯盟「指導委員會」之功能如下:
一、指導本聯盟之發展目標及運作方向。
二、促進產、官、學、研各單位對燃料電池科技與產業之重視以及對本聯盟之支持。
三、協助跨部會及學門之協調工作,推動國內外交流,開創有利燃料電池科技及產業在我國生長茁
壯的優質環境。
四、從宏觀角度提供產、官、學、研各單位參與或協助燃料電池科技與產業之政策與法規建議。
第十條
本聯盟「指導委員會」之運作方式如下:
一、由本聯盟執行秘書負責協調聯絡。
二、約以半年為期召開指導會議一次。若有需要,亦可由共同召集人召開臨時指導委員會議。
第二章成員
第十二條
凡國內學術及研究機構、政府組織或相關業者贊同本聯盟之宗旨與發展目標,填具入會申請書,經指導委員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 ( 政府組織免入會費 ) ,並推派代表以行使權利,成員分為「正成員」及「副成員」兩種。
第十三條
本聯盟「正成員」之權利如下:
一、一般權利
1.優先參加本聯盟所舉辦之座談會、研討會等活動。
2.得進入「台灣燃料電池資訊網」網站之會員專區部分。
3.免費索取本聯盟「燃料電池資料庫」之資訊。
4.免費獲得「台灣燃料電池發展簡訊」電子報。
5.委託本聯盟蒐集相關商情資訊。
6.委託本聯盟協助進行相關燃料電池技術發展之諮詢、研究。
7.委託本聯盟協助辦理宣導、展示及研討會相關服務。
二、本聯盟『小組召集人』之權利
1.參與「指導委員會」會議。
2.邀集其他工作小組成員召開會議。
3.本聯盟定期會議之提案。
三、委託本聯盟協助並輔導申請相關燃料電池技術發展之計畫。
四、免費參加本聯盟所舉辦之國內外付費研討會、展示會,產品說明、樣品展示等宣傳活動。
第十四條
本聯盟「副成員」之權利如下:
一、一般權利
1.優先參加本聯盟所舉辦之座談會、研討會等活動。
2.得進入「台灣燃料電池資訊網」網站之會員專區部分。
3.免費索取本聯盟「燃料電池資料庫」之資訊。
4.免費獲得「台灣燃料電池發展簡訊」電子報。
5.委託本聯盟蒐集相關商情資訊。
6.委託本聯盟協助進行相關燃料電池技術發展之諮詢、研究。
7.委託本聯盟協助辦理宣導、展示及研討會相關服務。
二、委託本聯盟諮商申請相關燃料電池技術發展之計畫。
三、付費參加本聯盟所舉辦之國內外付費研討會、展示會,產品說明、樣品展示等宣傳活動。
第十五條
成員有遵守本聯盟決議之義務。
第十六條
成員有違法令或不遵守本聯盟決議時,得經指導委員會決議,予以警告或除名。
第十七條
本聯盟成員退出本聯盟者,已繳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三章經費
第十八條
本聯盟經費來源如下:
一、 政府補助。
二、 加入費(包括「正成員」及「副成員」):
「正成員」加入費新台幣壹拾萬元元整(有效期限為該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副成員」加入費新台幣參萬元整(有效期限為該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以上加入費於加入時繳納,由台灣經濟研究院出具收據;成員可一次繳納多年之加入費。
三、 委託收益。
四、 基金及其孳息。
五、 捐款收入。
六、 其他收入。
第十九條
本聯盟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條
條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指導委員會決議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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