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會申請書
成立宗旨
燃料電池使用過程中不產生污染,應用範圍廣泛,為新世紀之環保能源。本基金會旨在協助無污染燃料電池在台北市之推廣、研發與應用,以改善台北市空氣污染之情況。
業務內容
舉辦研討會,增進市民對燃料電池等無污染能源之認知。
發行刊物、書籍及建立相關網站,宣導並推廣市民對燃料電池之觀念與技術應用。
蒐集、分析燃料電池技術研究發展及政策、產業、與商情等資訊。
推廣台北市燃料電池相關研究發展成果之智慧財產權保護觀念。
其他有關推動燃料電池研究發展與應用之事宜。
組織成員
| 董事長 |
台灣期貨交易所 |
吳董事長榮義 |
| 副董事長 |
元智大學 |
詹教授世弘 |
| 董事 |
源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陳董事長明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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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太燃料電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楊董事長源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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閎泰科技股份有公司 |
陳董事長朝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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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大學機械工程系 |
陳教授朝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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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大學化工系 |
顏教授溪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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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科技大學 |
林教授榮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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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研院能環所 |
陳顧問陵援 |
| 監察人 |
NCC |
劉委員孔中 |
| |
交通大學科技管理研究所 |
徐教授作聖 |
| |
德光會計師事務所 |
蔡會計師士光 |
| 秘書長 |
台經院研一所 |
左所長峻德 |
| 副秘書長 |
台經院研一所 |
鄭博士耀宗 |
| 秘書 |
台經院研一所 |
林月玫 |
捐助章程
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捐助人會議訂定
第一條
本財團法人名稱為財團法人台北市燃料電池基金會(英文名稱Taipei Fuel Cell Foundation ,
以下簡稱本財團法人)。
第二條
本財團法人由元智大學、源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閎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亞太燃料電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捐助,總計新台幣陸佰萬元成立。
第三條
本財團法人旨在協助無污染燃料電池在台北市之推廣、研發與應用,以改善台北市空氣污染之情況,包括:
一、舉辦研討會,增進市民對燃料電池等無污染能源之認知。
二、發行刊物、書籍及建立相關網站,推廣市民對燃料電池之觀念與技術應用。
三、蒐集、分析燃料電池技術研究發展及政策、產業、與商情等資訊。
四、推廣台北市燃料電池相關研究發展成果之保護觀念。
五、其他有關有助於推展燃料電池研究發展與應用之事宜。 |
本財團法人得接受政府及民間之委託,辦理有關燃料電池技術發展之諮詢、
研究與服務事項。
本財團法人執行業務區域範圍為台北市。
第四條
本財團法人事務所設於中華民國台北市德惠街16-8號七樓。
第五條
本財團法人設董事會管理之。
第六條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二、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三、內部組織之制定與管理。
四、業務計畫之審核及推行。
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本財團法人業務計畫及經費預算,應於年度開始前三個月經董事會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於年度終結二個月內將年度業務執行報告書等提請董事會審定後,依法陳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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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財團法人董事名額,訂為七至十一人(須為單數),第一屆董事由捐助人遴選適當人選,報經主管行政 機關核備後聘任之。第二屆後之董事之產生需由原捐助人會議通過。
第八條
董事皆為無給職,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之。每屆連任董事不得超過原董事名額三分之二;董事須有三分之一以上具有本財團法人目的業務相關素養或經驗。董事相互有配偶及三等親以內血親、姻親關係者,不得超過董事名額三分之一;外國人充當董事,其人數不得超過董事總名額三分之一;監察人相互間、監察人與董事間不得有配偶及三等親以內血親、姻親關係;外國人充當監察人,其人數不得超過監察人總名額三分之一。
第九條
本財團法人置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一至二人,由董事會依法推選,經報請主管機關備查。董事長對外代表本法人。
第十條
董事會每半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董事長召集之。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董事會時,得由三分之一董事報請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之。董事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之董事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如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但左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並經主管機關
核定後行之。
一、章程之變更。
二、解散之決定。
三、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補聘及解聘,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董事會以董事長為主席,如董事長無法出席時,由副董事長為主席。如副董事長亦無法出席,由出席董事互推一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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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財團法人董事會置秘書長、副秘書長各一人、秘書、會計若干人,必要時得增聘助理人員,承辦日常會務。秘書長及副秘書長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同意後聘任之。其他人員由秘書長提請董事長核聘之。
第十二條
本財團法人置監察人三至五人,負責監督董事會,並得隨時調查本財團法人之業務及財務狀況,監察人產生、任期及續聘,準用董事之規定。
第十三條
本財團法人原始基金及個人或團體捐贈之款項,均應在金融機構設立之專戶儲存。所有存單、存摺、支票及印鑑等財物,由董事會決議指定專人保管。捐助(贈)為不動產者,應即依法過戶本財團法人。
第十四條
本財團法人辦理業務所需經費,祇得動用基金孳息,不得動用本金。
第十五條
本財團法人得視需要分設各委員會,掌理有關研究推廣事宜。
第十六條
本財團法人組織規程及各項辦事細則由董事會另訂之。
第十七條
本財團法人解散後,於清償債務後,其賸餘財產可捐贈性質相同或近似之財團法人或台北市政府。
第十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辦理。
第十九條
本章程經董事會三分之二決議,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所轄法院辦理財團法人完成登記後施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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